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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非法营运 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9-06-25 11:24: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言语威胁的举报行为性质已发生改变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5日讯 公民举报非法营运行为能有效打击“黑车”现象,有利于规范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加强社会治安防控。永安男子赖某却以向运管部门举报为由,利用被害人害怕受处罚的心理,向其勒索钱财,殊不知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7年10月13日傍晚,赖某在永安市汽车站附近遇见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G××××的汽车,因其前妻陈某曾在乘坐王某驾驶的该车时发生争执,赖某立刻叫来朋友徐某、覃某(均另案处理),在永安市自来水厂附近借故截停该车。
 
“你这个是黑车吧,还敢载客……”徐某、覃某配合赖某,在知道王某存在非法营运行为情况下,以向运管部门举报为由进行言语威胁索要钱款。王某因害怕自己非法营运行为受到运管部门严重处罚,而向赖某等人支付现金人民币5000元。
 
给了钱,王某越想心里越不舒服,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3月10日,赖某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赖某亲属将人民币5000元退还被害人王某。
 
经永安法院审理查明,该案被告人赖某伙同徐某、覃某,在明知他人存在非法营运情况下,以向运管部门举报为由,言语威胁并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非法营运也就是平时所说的“黑车”,是指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客运(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货物运输)经营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的行为。“黑车”非法营运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干扰和破坏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侵犯着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它对乘客人身财产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也造成了极大的潜在威胁。
 
公民举报非法营运行为能有效打击“黑车”现象,有利于规范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但本案中的被告人赖某以向运管部门举报为由,利用被害人害怕自己非法营运行为受到运管部门严重处罚的心理,言语威胁并向被害人索取钱款的行为,其性质已发生改变,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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