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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精灵”听说过吗? 不是卡通人物,是毒品!

2019-06-26 15:04: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6日讯 提到蓝精灵,很多人首先想到的肯定是动画片里,那些活泼善良的蓝色小可爱们。但是,我们所说的这个“蓝精灵”它是一种新型毒品。福清一名男子以为前女友帮人代购安眠药,帮她接收并转交“蓝精灵”,尽管他知道“蓝精灵”是毒品,但其仍抱有侥幸心理,最终竟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帮前女友转交“蓝精灵”   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叶某在福清市经营一家酒庄。去年9月、11月,叶某的前女友俞某先后两次邮寄了两盒日本药物至叶某店里,由叶某负责接收并转交给其指定的男子。去年11月7日,民警在叶某的店内查获到100粒上述药物共计40克。经鉴定,上述药物均含有氟硝西泮成分。
 
氟硝西泮在日本属于处方药,主要用于治疗失眠、抑郁等疾病,因其泡入水中后水会呈蓝色,因此又俗称“蓝精灵”。
 
在国内,氟硝西泮系国家严格管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新型毒品的一种。虽然是药品,但是此药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危害性,一点都不亚于海洛因。
 
“起初我以为我前女友只是在帮人代购安眠药,但后来在新闻上看到警方查获的新型毒品‘蓝精灵’,意识到她给我寄的药品就是毒品。”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道,虽然知道“蓝精灵”就是毒品,但其仍抱有侥幸心理,帮助前女友接收并转交“蓝精灵”。
 
根据刑法规定,叶某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走私、贩卖,已经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日前,由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某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叶某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警方提醒:
 
非法销售“蓝精灵”或涉嫌贩卖毒品罪
 
 “蓝精灵”与“彩虹烟”“笑气”等都属于第三代新型毒品,毒理作用强烈,危害性更强。服用后会在短时间内快速进入睡眠状态,也会在药效消失前干扰人的记忆力,一定程度上丧失行动能力。大量吸食“蓝精灵”,会产生焦虑、恐慌、臆想等反应,严重的会精神错乱,甚至休克、中风死亡。
 
据介绍,氟硝西泮作为快速安眠药在日本等一些国家是能够轻易买到的,因此,很多人便通过代购的形式,将其带到国内进行加价倒卖。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蓝精灵”溶于酒精等液体中不易被发现,又有“蒙汗药”的效果,来达到性侵犯罪的目的。
 
在此,警方提醒,不要被“蓝精灵”的美丽外表所迷惑,非法销售“蓝精灵”也将有可能涉嫌贩卖毒品罪!同时,市民出门在外不要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食物或饮料,注意提高警惕,保护自己,发现危险及异常及时报警。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俞建功 薛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