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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无证驾驶且未投保 发生一死一伤事故引起纠纷

2019-07-02 11:02: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日讯  “没有必要领证、投保交强险,偶尔违反交通规则不会出什么大事……”在农村,一些群众会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2017年,两个无证驾驶、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驾驶者发生碰撞,造成其中一方死亡,被害方家属要求另一方赔偿29.7万元。事故责任到底应该如何认定?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
 
2017年11月12日,张某浩驾驶无牌摩托车沿省道203线行驶至事故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张某锋发生碰撞。张某锋当场死亡;张某浩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评定,伤残等级双十级。
 
经漳平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锋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浩、张某锋所属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双方均为无证驾驶。
 
2018年7月26日,张某锋家属作为原告,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浩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9.7万元。
 
2019年1月11日,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浩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民事赔偿存争议
 
法院精确计算来厘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锋家属11万元;张某锋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浩12万元。
 
在各自应承担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数额后,张某锋的损失应再由张某浩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浩的损失应再由张某锋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计算,最终判决:张某浩应赔偿张某锋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9.7万元;张某锋家属应赔偿张某浩各项损失合计16.2元;上述两项相互抵扣后,张某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张某锋家属13.5万元。
 
此外,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浩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张某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
 
法官说法:
 
此类案件在农村地域频繁发生,多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缺乏必要的基础认知。
 
在本案中,张某浩无牌无证驾驶、越道行驶,张某锋无证驾驶,最终双方分别承担70%和30%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浩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结果被处以刑罚。
 
造成祸端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面对交通法规都存在侥幸心理,他们认为在农村没必要领证、投保交强险,偶尔违反交通规则不会发生什么大事。但是往往就是偶尔的逾矩,成为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一方违规,多方受害。
 
法官提醒,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安全,切莫越规逾矩。驾驶无牌无证就是铤而走险,领牌领证才能从容出行,人生苦短当珍惜,侥幸心理别有,违法行为莫做。

(本报记者 陈章群  实习生 朱潞潞 通讯员 苏儒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