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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在自家网站刊登他人文章

2019-07-03 11:59:4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此类行为涉嫌侵犯他人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3日讯 生活中,在网络上转载他人的作品是常见的分享方式。那么,如果某网站未经作者授权,将他人已发表的文章转载,是否属侵权行为?一起来看下面案例。
 
杨某于2013年7月在《文学月刊》总第71期,发表了《珍惜每一个“跑龙套”的日子》一文,该文经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国家版权局核发了2013-A-095045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了杨某对该文享有完整著作权。
 
有一天,杨某浏览互联网时,发现宁化县某中心未经其本人授权,将其发表的《珍惜每一个“跑龙套”的日子》转载用于宁化县某中心的网站。2018年1月12日,杨某向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公证,2018年1月22日,该公证机关作出(2018)浙甬天证民字第393号公证书,公证书证明:2017年11月10日,宁化县某中心所属的网站刊登了涉案文章,该文章标注来源于“80后励志网”,点击数为44次,经比对,与杨某在《文学月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一致。
 
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宁化县某中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其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8500元,承担1500元合理费用。宁化县某中心则称其所转载的涉案作品系单纯事实时事新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涉案作品《珍惜每一个“跑龙套”的日子》刊登于《文学月刊》,作者署名为杨某,杨某通过国家版权局确认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认定杨某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珍惜每一个“跑龙套”的日子》一文是否属单纯事实时事新闻的问题,法院认为该文章反映了作者语言表达方式和感性成分,带有作者主观色彩,具有独创性,涉案文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故对被告提出其所转载的涉案作品系单纯事实时事新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宁化县某中心未经杨某同意,也未支付报酬给杨某,在宁化县某中心所属的网站转载了属杨某的涉案作品供网友阅读,侵害了杨某享有的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宁化县某中心立即删除其网站上《珍惜每一个“跑龙套”的日子》的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0元。
 
法官说法
 
著作权是权利人控制作品(专有控制权)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权利,则是权利人控制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直接提供他人原始的或者派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行为。本案中,杨某享有涉案文章著作权,宁化县某中心未经杨某许可在其网站刊登了涉案文章,侵害了杨某享有的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 黄丽青 特约记者 魏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