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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要求签免责协议 是否还受相应法律保护

2019-07-03 12:01: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许女士:最近,我在某家旅行社购买跟团出行,旅行社要求我在出行前签订免责协议。请问,这个协议是否有效,我们是否还受相应的法律保护?

解答:
 
吴惠煌(诏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许女士,您好!协议是否有效,需要看免责协议的具体条款。有的旅行社为了规避旅游中存在的风险,往往在旅游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但免责条款未必有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时,不能凭借单方出具的格式条款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减轻或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换言之,即使合同有类似的免责条款,只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不能据此免责。游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或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 洪凌霄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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