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卖共有房产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刘先生:我和妻子分居多年,这段时间,我听说她擅自和他人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是我和妻子婚后买的,是共有财产。我并没有授权她签署这一合同,也没有同意卖房子,她还擅自在合同上写了我的名字。我反对卖房,目前,买方还没有支付一分房款。请问,这种情况下,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要付违约金? 何金东(福建恒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刘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涉房屋在夫妻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由男女双方共同同意后方可出售,现您的妻子单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权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您所述,您不同意卖房,且房屋尚未办理登记交付手续,购买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因此,房屋买卖合同面临无效的风险。 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虽然购买方尚未支付房款,但如因此产生直接损失,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但如购买方在明知您妻子无权处分且冒签您的名字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遭受了损失,购买方自身也是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对应的过错责任。 (本报记者 陈琦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