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拱桥镇调委会情法相济平息争端
工人意外受伤致残,究竟谁来赔偿?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伤赔偿纠纷逐步增多。针对这类纠纷,我们在调解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理、情理相结合的调解原则。在法律的基础上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调解方向,促成调解。 2、多从调解强势方入手,做好强势一方的思想工作,争取强势方的让步。这会让弱势方更容易接受调解的条件,促成调解达成。 3、可以马上履行的应当督促马上履行,在劳务纠纷中调解双方极容易出现反悔、拒不履行协议的情况,马上履行就有效避免了调解工作存在无用功的情况。 2018年7月初,漳平市拱桥镇罗山村的陈某经人介绍到漳平一漂流工地打零工,工作内容为受工头指派,清理上游漂流口前的水沟及其他杂活。同年7月24日上午,陈某在水池口放水,由于缺乏专业常识,造成水池墙体倒塌,压伤左腿,导致左小腿截肢,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工伤五级。同年8月,陈某治愈出院后回家疗养,住院共花费医疗费计人民币13万元,且需终生配戴假肢(矫正器)。 2018年12月份,陈某在家属精心照顾下,身体慢慢恢复,配戴假肢可以下地行走。但对于原本并不宽裕的陈某而言,昂贵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以及今后的生计问题令他苦不堪言。而负责该漂流项目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认为,陈某受伤是未按工地工头派遣自行放水造成的,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究竟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当事双方僵持不下。 拱桥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受理该起纠纷后,立即进行调查。经了解,该漂流项目于2017年开始开发建设,由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由股东许某负责。在村干部的帮助下,调解员同许某取得了联系,许某认为,陈某在他开发的漂流工地打工受伤,他深表同情,但陈某没有服从工地工头派遣,其也有过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尽快妥善解决该纠纷,调解员从普法的角度切入,多次联系许某,向其详细讲解、宣传《民法总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陈某在你开发的漂流工地打工受伤,你方(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结合法、情与理唤起许某对陈某的同情之心。 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最终许某同意按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予赔偿。2019年3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给陈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抚养费、鉴定费、后续装配普通实用性假肢(矫正器)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0万元整。至此,陈某这桩心事得以了结,并对工作人员表达了谢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