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承诺“假一赔十”仍售假 消费者起诉维权获十倍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4日讯 商家承诺“假一赔十”,却又继续售假。近日,仙游县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假一赔十”案,判令一家网络出售“阳澄湖大闸蟹”的商家十倍赔偿(共计17500元)给消费者。 2018年9月19日,陈先生以网络虚拟名字王宁的名义通过天猫平台,在某商贸有限公司开设并经营的某旗舰店,花1750元购买了5盒“阳澄湖大闸蟹10只礼盒装”。陈先生之所以在该公司购买“阳澄湖大闸蟹”,是因为该公司在天猫平台作出产地承诺:该商品产地直供,可溯源,诚信经营,接受社会监督,在天猫所售的原产地商品如与店铺所宣传的产地不符或溯源欺诈,我公司愿意“假一赔十,先行赔付”。 同年9月22日,陈先生收到该产品后发现,虽然大闸蟹上具有防伪标志,但产品与其之前所购买的正宗“阳澄湖大闸蟹”有明显不同。陈先生便将大闸蟹防伪标志寄往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防伪标志作假。陈先生认为,该公司向消费者承诺“假一赔十”,而仍出售假冒的“阳澄湖大闸蟹”,属商业欺诈。就此,陈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兑现“赔十”的承诺。 法院审理: 商家十倍赔偿消费者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从天猫公司网络平台购买涉案商品,由某商贸有限公司发货,陈先生与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陈先生购买的涉案商品网页宣传及商品实物均标注为阳澄湖大闸蟹,但根据陈先生提交的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的鉴定书,该商贸有限公司并未获得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使用权,其在网页中宣传正宗阳澄湖大闸蟹,商品包装上使用阳澄湖大闸蟹的名称,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无法确定为正宗的阳澄湖大闸蟹,因该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中作出“假一赔十”的产地保证承诺,故依法判令该商贸有限公司十倍赔偿共计17500元给陈先生。 法官说法: 单方承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网络商家自愿以“假一赔十”作为条件加重自己的义务,应为单方的承诺行为。其实质目的是为了赢得顾客,是商家自愿向不特定消费者群作出的承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具备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承诺有效。陈先生表示购买该商品,则该承诺的相对人确定,该承诺连同买卖合同对被告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商贸有限公司应当诚信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提供符合质量约定的商品。在其销售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商品且陈先生要求其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时,应当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履行义务。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林少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