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来路不明 购买是否涉罪
法院: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30日讯 莆田一男子购买了“狱友”偷的物品,结果被莆田市荔城区法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男子觉得很冤,其并不知道东西是偷来的,怎么就构成犯罪了? 今年3月29日凌晨,黄某因缺钱,到莆田市荔城区某银行门口附近停车位,尝试拉开停车位内小车车门,盗取车内财物。凌晨2时,黄某拉开一辆越野车车门,将被害人方某华放在后车厢的9瓶2015年53度飞天茅台酒和一盒盈龙肉桂茶叶盗走,存放在自己的出租屋内。 同日上午9时,黄某因没钱支付房租,将偷盗得来的一瓶茅台酒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宾馆老板许某建(已行政处罚),其中120元支付给许某建作为出租屋房租,随后又将偷盗来的茶叶转赠给许某建。 因该批茅台酒系偷盗所得,没有相关发票,无法贩卖给其他人,黄某便联想到自己在莆田唯一认识的“狱友”林某锋,告知林某锋自己手上有一批飞天茅台酒待出售。林某锋于当日14时来到黄某出租屋内,认真查验该批茅台酒后,认为该批酒为真品,在明知道该批茅台酒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与黄某进行讨价还价,后以4200元的价格将8瓶茅台酒全部买下,运回秀屿区家中存放。 3月29日,被害人方某华发现9瓶茅台酒以及茶叶被盗后立即报警,黄某、林某锋于当日被抓获。经鉴定,被盗9瓶2015年53度飞天茅台酒共计价值人民币20475元,茶叶因产地、品质不清无法鉴定价格。 法院审理: 经荔城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4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锋明知是来路不明的物品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8200元,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林某锋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判决过后,林某锋表示不知道酒是黄某偷来的,且量刑偏重为由,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中,林某锋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窝藏、转移、购买赃物,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购买物品时,一定要去正规商铺购买,切勿购买或帮助他人转移来历不明的物品,以免构成犯罪。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韦雪颖 黄美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