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净身出户 可否不付抚养费
法院: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与抚养费不可混为一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6日讯 男子离婚时净身出户,把房子和店面留给妻儿,以为这样就可以不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孩子将他告上了法院。日前,周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 1994年2月,吴某与肖某在自由恋爱后决定共筑爱巢。婚后不久,诞下了长子吴某强,2001年,又生育了次子吴某帆。一开始,一家四口的生活也算和谐,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吴某、肖某夫妻俩间性格的矛盾愈发突显。2012年12月6日,在长期的争吵下,认为感情已经破裂的俩人决定协议离婚。 签署协议时,考虑到两个孩子都未能独立生活,吴某决定将夫妻双方的共有资产全部留给肖某,二人的婚生子也由母亲抚养。同时,俩人在离婚协议上作了约定,吴某每月支付5000元作为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大学毕业。但此后,吴某分文未付。 今年初,已经就读高三的吴某帆考虑到自己即将就读大学,母亲负担将大大加重,于是一纸诉状将父亲吴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吴某立即支付2012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6日的抚养费36万元,并在之后如约支付其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大学毕业。 这一纸诉状让吴某彻底懵了。“离婚时,我是净身出户。留给肖某的资产中,有个店铺每年可收租金20多万元,不是足够支付抚养费了吗?”他认为,既然自己是净身出户,就不应当再支付抚养费。况且当初约定的5000元/月的抚养费是支付给两个孩子的,不是支付给他一个人的,吴某帆的诉求并不合理。 法院审理: 本案中,吴某与肖某在离婚时约定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给婚生子,虽然当时吴某强已成年,但并无独立生活能力,因此可以推定该5000元抚养费是支付给两个孩子的。故对吴某帆主张每月支付5000元系其个人所有的观点不予采纳,对吴某辩解认为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的观点予以采纳。 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可进一步认定每个孩子的抚养费为每月2500元。而吴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属违约行为。最终,法院酌定吴某每月应支付吴某帆2500元抚养费,从签署离婚协议起至吴某帆大学毕业止。 离婚时提出净身出户,这是双方对夫妻财产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与子女的抚养费不能混为一谈。抚养是父母子女之间一种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依照约定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张明卿 彭雨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