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吓倒路人致伤 养狗人被诉至法院
法院:养狗人疏于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9日讯 当下,养宠物犬已经成为时尚。在住宅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随处可见带着狗散步的人们。偶尔相遇,爱犬人士还会交流一番养狗心得。 但是近年来,随着养犬数量的增加,诸多社会问题随之而来,如遛狗不拴绳、随地排泄、恶犬狂吠甚至伤人等情况屡屡引发热议。那么,如果宠物犬对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应当如何认定?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放任家养藏獒狂吠 受惊路人摔成骨折 平潭男子王志伟(化名)是个爱狗人士,家里养了一只藏獒取名壮壮(化名),壮壮脾气较为暴躁且很具攻击性。王志伟平时牵壮壮外出溜达时,它经常不受控制地冲向周围的行人,并不断吠叫,着实吓坏了不少人。曾有人好心提醒王志伟要注意,但他都置之不理,觉得这不是什么大事。 2018年12月16日,吃过晚餐后,王志伟像往常一样牵着爱狗壮壮外出遛弯。在经过小区绿化带时,王志伟手里牵着的壮壮突然吠叫着,欲要挣脱绳索冲向正在扔垃圾的林晓(化名)。毫无防备的林晓被突然出现的犬吠声吓得一个趔趄,不慎从阶梯上摔了下去,不能动弹。当即,林晓就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左腿膝盖骨折。 对于林晓的受伤,王志伟在表达歉意的同时表示自己愿意赔偿,但俩人始终无法对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林晓于2019年1月将王志伟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志伟对其赔偿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养狗人有疏忽 应承担责任 平潭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对王志伟不加管理、放任宠物犬吠叫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宠物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王志伟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对自己饲养和管理下的宠物有安全注意义务,要确保不因自己的不当饲养行为给他人造成侵害。 我国法律对于动物造成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该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管理人或饲养人才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藏獒属于禁止饲养的危险性烈性犬,管理人或饲养人在过错上等同于故意,王志伟饲养藏獒此类烈性犬给林晓造成了损害,王志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由王志伟赔偿林晓4万余元,并当场赔付给林晓。 承办法官提醒,因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已成为当今社会常见的热点问题。养宠物属于公民个人的自由,但宠物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宠物主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宠物主人在饲养宠物时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饲养宠物犬应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尽快接种疫苗,同时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尽量不带宠物犬进入市场、公园、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同时也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此外,如果你同样是爱狗人士,受朋友所托照看宠物或是将他人的宠物带到公众场所,作为宠物管理者,同样需要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翁才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