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好意搭载出事故 司机被诉觉冤枉

2019-08-16 11:12: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判决存在过错的司机赔偿7万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6日讯 林小师(化名)和王静(化名)是一对好朋友。因住得比较近,林小师每天都会坐王静的车上下班,路上一起聊八卦,谈新闻。王静从来不收车费,俩人也从未谈及车费的问题。而搭便车途中一场交通事故让原本亲密无间的好姐妹反目成仇。近日,这起案件在平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昔日无话不谈 如今对簿公堂

2019年2月9日,林小师和往日一样坐着王静的车一起去上班。而上班路上,因王静疏忽大意发生了车祸,造成车辆受损及林小师受伤的严重后果。

交警对事故现场勘查评估后,认定王静要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林小师在后期的治疗中花费近10万元,心里很不高兴,她认为是王静不遵守交通规则,没有尽到驾驶员的谨慎义务,才导致意外的发生。

王静也感觉自己很委屈,明明自己是好意搭载,也没有收林小师的车费,怎么出了事就赖到自己头上呢。双方争论不休,协商不下。同年3月11日,林小师向平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静赔偿其医疗费10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王静无偿搭载林小师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这种行为在熟人之间时常发生。车主基于好意送人一程,乘车人也知道车主好意,该行为值得肯定,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同样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林小师无偿搭乘车辆,与王静之间不能构成客运合同关系,王静虽不负合同上的损害赔偿义务,但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林小师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因此,王静负有对林小师的侵权赔偿义务,应对林小师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王静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是我国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为我国法律所倡导和保护。因此即使驾驶人王静有过错,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减轻王静的赔偿责任。最后,平潭法院判决王静一次性支付林小师交通事故损失7万元,同时驳回林小师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律课堂:

在我们生活中,搭乘朋友的车是常事。而好意搭载在不同情况下,也存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第三方车辆违章驾驶造成的,本机动车驾驶人已尽到足够的谨慎驾驶义务,如严格遵守道路安全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其损害后果应由第三方车辆驾驶人承担,本车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如乘车人向车窗外扔掷垃圾,导致同行车辆或本车因意外飞落的垃圾遮挡视线或紧急避让而发生事故等情况;或者事故是由乘车人故意造成的,比如故意抢夺方向盘、故意殴打驾驶人,本车驾驶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则驾驶人可以免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驾驶人要求乘车人承担车辆损失或驾驶人受伤的赔偿责任,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乘车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如果驾驶人与乘车人在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均存在过错行为,则损害后果应按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承担。但因为法律倡导助人为乐的公序良俗,鼓励公民践行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所以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陈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