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骗保 构成诈骗罪获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0日讯 车子在保险到期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为了骗取社会医疗保险,永安男子张某兴动起了歪脑筋,谎称受伤是不小心造成的,伙同伤者共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近日,永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12月22日下午,张某兴驾驶摩托车在永安市曹远镇张坊村村部附近与张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兴左脚脚踝骨折。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提出因车子的保险到期了,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情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会支付。在明知该费用不属于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报销范围的情况下,张某兴与张某合谋,张某在永安市市立医院为张某兴办理住院手续时,由张某兴谎称其受的伤是不小心摔倒造成的,制作了一份情况不属实的“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伤性疾病记录书”和“外伤承诺书”,骗取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8311.87元。 2018午5月10日,张某将从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骗取的8311.87元主动退还给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案发后,张某兴于2019年1月28日经永安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受伤的事实真相,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8311.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兴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已退赔全部赃款,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释法: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和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政策性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以下4种情形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在于肇事者,属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必须找第三人也就是肇事者赔偿。张某兴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立刻报警,由交警来划分责任的,再向责任人要求赔偿,而不是在张某的提议下,同意不报警并谎称其受的伤是自己不小心摔倒造成的,导致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陈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