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用餐时被狗咬伤 找不到狗主人谁担责
初女士:我们一家人在到酒店用餐时,不知从哪儿突然窜出一只狗扑到我父亲的面前,由于老人家年龄较大,躲闪不及,右腿被狗咬伤。我们急忙送父亲到医院治疗,共花费处置费、狂犬疫苗等费用3800元。但当我们到酒店协商处理此事时,酒店却声称那只狗是客人领进来的,事发后那位客人很快就走了,并没有留下任何身份信息,这件事与酒店无任何关系,也不可能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我们在酒店里用餐被其他客人领进来的狗咬伤,在无法找到狗主人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解答: 薛茂有(政和县检察院检察官):初女士,您好!很明确的是,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规定给予赔偿。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您的父亲在酒店里用餐时被狗咬伤,表明酒店里的消费环境不安全,酒店并没有尽到对消费安全保障的义务,其责任是难以推卸的。 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酒店未尽安全义务的情形下,致使您父亲被狗咬伤,事件发生后由于酒店的不作为,狗主人在没有留下任何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便溜之大吉,导致受害者无法向其索赔,酒店就要按照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汤仙念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