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门前堆放碎石块 法院判决10日内移除
如今,越来越多偏僻农村的村民向集镇区购买房屋用于居住或商业用途,但因为购房者不是本村人,往往也会出现被当地人故意刁难的现象,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近期,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农村购房而引发的纠纷案。 2017年7月3日,仙游县郊尾镇后沈村村民罗某文因经商以129万元的价格向同镇的东湖村村民张某佑购买一栋房屋,并签订协议一份为证。 2017年8月初,罗某文对该房屋进行内部改造时,却遭到张某佑的妹妹张某萍及其丈夫林某启的干涉。2017年8月17日晚,林某启、张某萍将碎石倾倒在其房屋门口,阻碍其正常通行,在双方交涉无果后,罗某文将二人诉至仙游法院。 林某启认为,罗某文房屋门前的土地是在自己名下的,在自己名下的土地上堆放碎石块,也留有可供人通行的通道,并不妨害罗某文的通行。 法官判决: 10日内移除堆放他人屋前的石块 经仙游法院审理认为,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罗某文已经对讼争房屋形成事实上的占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林某启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是在自己名下土地上堆放碎石块,且林某启所堆放的碎石位于讼争房屋的正门处,阻碍了该房屋的正常通行,妨害罗某文对讼争房屋行使占有的权益,故罗某文关于要求林某启移走位于讼争房屋门前的碎石块,保证畅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林某启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移除位于罗某文占有房屋门前的所有碎石块,以排除妨碍,确保正常通行。 法官说法: 占有权保护是物权法设立的一种保护制度,其功能之一就是秩序维护。该制度通过对占有的保护,防止个人滥用暴力,随意抢夺或妨害占有人的占有,从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社会安定。占有保护不问本权。因此,该案中罗某文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与否,都不影响其对该占有房屋的保护。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林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