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孩子被拒 如何有效维护探望权
何先生:我和前妻2010年协议离婚时儿子4岁,协议规定儿子抚养权归我,前妻不用付抚养费。2012年双方又协议将抚养权转给她,我不用付抚养费,能探望孩子。但从2017年开始到现在,前妻借口儿子不愿见我,说儿子这个年纪已经可以自己做主了。请问,我能去法院申请维护我对儿子的探望权吗?如果官司赢了可以执行吗? 解答: 沈舒(诏安县法院法官助理):何先生,您好!如果您的叙述属实,且您的探望不会不利于您儿子的身心健康,您可以就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与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您正当的探望权利。 您儿子至今仍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您有权利探望您的儿子,并且您前妻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您前妻拒绝您探望儿子,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了对探望权的限制,即探望不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如果您获得了胜诉判决,可以要求您前妻执行判决确定关于您探望儿子的方式以及时间等内容。如果您前妻拒不执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您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您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记者 洪凌霄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