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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违规盖公章 债务归属如何判定

2019-09-17 12:23: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属个人债务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7日讯  永安一村主任蓝某在自己向王某借款的借条上加盖村委会公章,那么,借条到期后,村委会需共同偿还债务吗?永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蓝某在借条上违规加盖公章,村委会与王某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不应认定村委会系共同借款人。最终,法院判决要求蓝某一人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蓝某是永安市洪田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原村主任。2011年始,蓝某先后3次向王某借款合计15万元,蓝某出具3份借条给王某,均载明“借款人蓝某因生意需要向王某借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月息按人民币叁分计算”。

3份借条均由蓝某在借款人处签名确认,并在3份借条的中缝加盖村委会公章。借款后,因蓝某未偿还借款,王某于2018年10月18日起诉至永安法院,要求蓝某、村委会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村委会辩称:三笔借款都是蓝某个人借款,与村委会无关。因当时村委会的公章管理混乱,很多人都能拿到公章,借条上虽然盖了村委会的公章,但如村委会要对外借款都要经过支委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同意才行,而村委会对该案借款毫不知情。

法院审理:

不应认定村委会系共同借款人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1、3份借条的中缝虽然盖有村委会的公章,但3份借条主文载明的借款人均为蓝某,而没有载明村委会;2、款项支付方面,王某自认3笔借款都是现金交付给蓝某本人,3笔借款并没有进入村财政;3、借款用途方面,王某称蓝某借款是用于支付村里工程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但3份借条主文载明的用途均为“生意需要”,该陈述与借条不符;4、利息支付方面,王某自认借款利息都是蓝某现金支付的,村委会从未支付过利息;5、借款期间蓝某任村委会主任,公章由其保管使用,但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案借款有经过村支委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同意。

综上,该案系蓝某个人与王某存在借贷关系,而村委会未有借款意向,又未实际收到借款。蓝某在借条上违规加盖公章,村委会与王某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不应认定村委会系共同借款人。最终,法院判决要求蓝某一人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法官释法:

债权人需对存在借贷事实提供证据

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两种类型。诺成合同,是指仅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就是“一诺即成”合同,如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

以上案例属于典型的实践合同,债权人不仅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还需对存在借贷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如何认定借款事实是一个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日《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7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可以看出,借条等书面直接证据并非直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还应从借条行文、款项支付、借款用途、利息支付、借款人身份背景等方面综合分析借贷的真实性,如借条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则不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该案中,借条上虽盖有村委会公章,但在借条内容、款项支付、借款用途、利息支付等方面均与常理不符,不能认定王某与村委会存在借贷事实,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肖懿 王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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