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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借款给别人 法院判定借贷关系无效

2019-09-17 12:26: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7日讯 通过信用卡“套现”借钱给同学,但之后同学并未偿还,这样的苦恼就发生在仙游的黄某身上。那么,这笔借款是否能拿得回来?这样的借贷关系是否有效?近日,仙游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仙游的黄某与蒋某是多年的老同学。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黄某先后多次借款给蒋某共计30万元,其中6万元是通过转账及现金交付,24万元是通过信用卡套现而得,双方约定月息2%,并由蒋某出具借条为凭,蒋某的儿子郑某对该借款提供担保。

借款后,蒋某曾给付黄某7万元用以偿还信用卡借款,并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2018年9月,但剩余借款的本息一直未偿付,郑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之后,黄某于2018年10月将蒋某、郑某二人诉至仙游法院。

法院审理: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转账及现金借款共计6万元及月利息2%的约定,合法有效;因信用卡功能用途只能用于消费,禁止刷卡套现或用于借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该部分的17万元借款及利息无效。但因借条约定,蒋某从黄某那里取得的17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该款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而担保人郑某应对上述6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黄某与蒋某通过信用卡套现借款未尽到审查义务便提供担保,应承担过错责任,即郑某应对蒋某不能清偿的上述信用卡刷卡借款17万元及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承担3万元及其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陈志法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