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用敌敌畏投毒 未造成伤亡同样获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2日讯 一段感情到了头,本应好聚好散,可总有人心生怨恨,竟采取投毒这样的方式来报复曾经的爱人。日前,泉州市洛江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付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一审判处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与妻子离婚心生怨恨 购买敌敌畏投毒报复 39岁的付某是云南人。4月29日,因感情不和,付某与杨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几天后,付某发现杨某把其微信、电话都拉黑了。为报复杨某,萌生向杨某经营的早餐酸辣粉投毒并致其顾客腹泻的想法。 5月6日,付某乘坐动车到泉州,随后在洛江区双阳街道一家宾馆入住。傍晚6时许,付某购买了两瓶敌敌畏、一顶黑色鸭舌帽和墨镜,以及一包一次性口罩,然后打摩的到洛江某小学路口,将两瓶敌敌畏藏在该小学路段旁的路边草丛后回到宾馆睡觉。 当晚10时40分许,趁着夜色,付某戴着鸭舌帽、墨镜及口罩后,到洛江某小学路口将事先藏好的两瓶敌敌畏拿出,步行到附近杨某租住的一楼厨房,将一瓶敌敌畏倒进杨某厨房煤炉铁锅内正在烧开的水中(该水系杨某准备用于制作次日售卖早餐所用)。随后,付某离开现场。 次日早上5时许,杨某在烧水时,闻到铁锅里有汽油味,便将铁锅内的开水倒掉并清洗干净,未造成人员中毒后果。后杨某打电话报警,警方于当日在宾馆抓获付某。 “我把农药投入铁锅内目的是想让杨某的早餐客人吃完中毒拉肚子,让她生意做不下去,我以为敌敌畏和甲胺磷一样经过高温后毒性会减弱,不会致人死亡,只是会拉肚子。”付某供述。 法院判决:犯投放危险物质罪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出于泄愤动机,以报复被害人使其无法继续经营为由,往被害人事先准备用于食品经营所需的水体中投放农药,意图造成前来食用早餐的顾客等不特定多数人腹泻,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危害到公共安全,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付某并无前科劣迹,且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付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故意投毒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属于违法犯罪!因此,不管碰到什么事情,保持理智,切勿冲动行事!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毅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