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法院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被追究刑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2日讯 拖欠工资未付,对法院生效判决视若无睹,且不按照要求向法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鲁某在被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无悔意,无视法律权威。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2018年4月2日,永安市法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鲁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鲁某拖欠马某工资达12.5万元。法院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书面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鲁某拒不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 今年2月22日,永安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鲁某司法拘留15日。3月13日,法院再次向被执行人鲁某送达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被执行人有关事项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书面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鲁某始终采取消极对抗的态度。因鲁某再次在法院规定时间内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6月3日,鲁某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判决: 永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经永安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报告财产义务,致使永安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归案后,被告人鲁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审理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永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负有法律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对其财产和收入等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助于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的履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财产报告制度,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制度。被执行人应当重视并认真如实申报,切不可随意或者虚假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