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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事关系不够融洽 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2019-10-16 15:17:0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宫先生:今年6月,我到一家机械设备贸易公司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在我到这家公司工作2个多月后一天,因与同部门的老员工陈某在一项业务中意见产生分歧,发生了口角。很快,公司给我送来一份《关于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因你与同事关系不够融洽,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合格,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可以用此理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

魏桂娥(政和县检察院检察官):宫先生,您好!首先很肯定的是,公司这样的做法是不可以的。我们知道,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一个考察期,并非“随意期”,且对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严格规定,用人单位不可滥用试用期条款,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中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您介绍的情况看,您到这家机械设备贸易公司工作后,并没有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而且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并非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您不符合录用条件。您虽然因与同部门的老员工在业务中有分歧意见而发生口角,但这并没有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公司以您“与同事关系不够融洽”为由,认定“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合格”,便“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滥用,是不允许的。

试用期并非“随意期”,公司如此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构成违约。您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要求支付工资并赔偿损失。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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