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作引发嫌隙导致木材损坏 责任认定成为调解关键
从怒火中烧到握手言和仅5小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2日讯 “我要黄某赔偿我损失4万元!”日前,林某怒气冲冲地跑到德化县司法局美湖司法所,情绪激动地大声叫嚷道。工作人员见状赶紧先安抚好林某的情绪。 经了解,林某雇佣黄某用挖掘机开路,黄某做了几天后发现工程不好做、赚不到钱,遂想要中止合作,但林某不同意。后因挖掘机没油,黄某让林某送油但林某没送,黄某只得自己从30多公里外的德化县城载油,这事惹怒了黄某。于是在没有告知林某的情况下,黄某将挖掘机开走,并在驶出山地过程中将林某堆放在路边的木材不同程度轧坏。 林某认为黄某是出于报复,故意损坏木材,要求黄某赔偿他4万元。黄某则认为林某是故意把木材堆放在路边挡道,不让自己出去。因下着大雨,视线较差,他有把木材移动了一些,是不小心轧坏的。黄某觉得林某漫天要价、不讲道理,双方争执较大,已发生多次争吵,矛盾一触即发。 原本林某应支付黄某报酬的普通事件,变成黄某损坏林某木材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木材的损坏责任在谁、实际损失又是多少,成为此次纠纷调解的关键。 在充分了解掌握双方的争议焦点后,司法所调解员立即邀请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一起到现场实地查看测量木材损坏情况。现场测量时,双方对测量的标准又产生了争执和矛盾,派出所民警赶紧控制住场面,经林业站给出专业、合理的测量标准,现场测量才得以顺利进行下去。经仔细统计,有4.5立方米的木材损坏,根据林业站的指导建议及多方咨询市场行情价,按每立方米700元的价格折成损失较合理,共计损失3150元。 损失金额计算出来后,林某没像一开始时情绪那么激动了,司法所调解员见状赶紧抓住调解时机对林某进行劝说,并向双方普及了有关损害赔偿的法律知识,让矛盾的处理有法有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过讲解,黄某认识到自己在驶出路面时没尽到注意的义务,没办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就同意了赔偿林某一定的损失,但他要求扣除其从县城载挖掘机到美湖的运费1000元,双方为此又争执不下。 “运费1000元有依据吗,你们双方之前有没有约定?”调解员就此询问黄某。经了解,双方约定黄某把路开完成后,运挖掘机的费用由林某支付,但目前工程约只完成1/3,黄某就将挖掘机开走了。经调解,双方均表示要解除之间的协议,未完成的路由林某另请他人来做。因黄某并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因此调解员告知黄某挖掘机运费1000元应由其自行承担,黄某最后表示接受。而林某,在查清具体损失木材数量和咨询市场价及林业站给出的专业指导价后,也逐渐冷静了下来。在调解员法理并用、一番耐心的沟通与劝说下,林某最终接受了3150元的赔偿金额,该款项黄某当场就支付给了林某,双方握手言和。 在美湖派出所、林业站与司法所的密切协作下,从上午11时林某怒气冲冲来到司法所,到下午4时许双方握手言和,该起纠纷的成功调解只用了5个小时。 调解艺术: 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调解员需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在每一起纠纷调解中应该注意:一是要准确了解和掌握事情的真实情况,这是调解的基础;二是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分析双方争执所在,才能使各自推诿、责任不清的局面豁然开朗,这是调解的关键;三是要运用好调解的技巧和方法,注重沟通方式,寻找调解突破口,掌握调解时机,最终促成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