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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赌博地点 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2019-10-22 11:09: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刘先生:我是一名务工人员,今年8月,受他人指使,让我帮忙在当地找几个赌博的地点,后我在村里的山上找了5个地点供赌博人员赌博,自己并未参赌,只是从中赚了2000元的辛苦费。现被派出所传唤,说我的行为已经涉嫌开设赌场罪,请问,这是怎么回事呢?

【解答】

蓝姗姗(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先生,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的行为确已涉嫌开设赌场罪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您很清楚他人叫您找地点的目的是用于赌博,仍帮忙寻找,可见您主观上是明知的,您的行为对开设赌场起到了帮助作用,属于开设赌场的共犯,对开设赌场的行为要共同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您的行为属于为他人赌博提供了场所,已涉嫌犯罪。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蓝姗姗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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