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虽逾期 是否可依法维权
麦先生:我在一家快递公司工作,半年前,在工作中不慎摔倒,造成右腿严重骨折,因忙于治疗,未能及时申请工伤。日前,当我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已经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当我找到公司时,公司领导则推托说,因为我自己没有提出申请所以没有申报,并拒绝承担责任。请问,逾期请求工伤待遇遭拒怎么办? 【解答】 张晓丽(政和县检察院检察官):麦先生,您好!您虽然已经超越正常申请工伤的规定时限,但仍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亦有同样的规定。《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由此可以看出,快递公司在您受伤后,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经大大超越了申请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不再予以办理。 而另一方面,即使您因逾期向保险部门请求工伤待遇遭拒,但仍然可以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即:“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却不能剥夺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利益。 建议您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维权:一是鉴于伤害事故已经过去了6个月(半年)但不满1年,可自行或通过公司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是可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