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习班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 没考上理想大学可否要回钱
交了1.2万元辅导费,签订《高职招考辅导协议》,最终差20分上本科线,学生将补习班告上法庭,以欺诈为由要求三倍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3日讯 前段时间,泉州某中学文科重点班的应届毕业生联手打出“暑期精品课程”招生广告,在社会上引发争议,很多家长也对其是否具有办班的资质问题提出疑问。的确,无论是学生还是家长,在选择报名辅导培训班、补习班等机构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甄别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否则遇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具备教育培训机构资质的,那么“退费难”事小,耽误了学业损失就更大了。 近日,厦门就发生了一起相关案件,来看看法院怎么判的。 小戴具有中专学历,一直怀揣着大学梦的她,报名了全日制大学的统招考试(简称“高职招考”)。为了能够顺利考上理想大学,她选择了由A公司运营的培训机构,与其签订《高职招考辅导协议》,开始在该机构开设的高职招考辅导班接受辅导,并陆续支付了各项辅导费人民币12000元。 成绩公布后,小戴的成绩并不理想,最终只上了大专线。此时,小戴了解到,她此前所报的培训机构只是一间教育咨询公司,并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 小戴觉得受到了欺骗,认为正是因为该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才导致自己的成绩不理想,最终没能考上大学。 小戴一怒之下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先前支付的12000元辅导费及利息,还以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其三倍辅导费。 “我们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是培训学校,是为学生答疑解惑,主要还是学生自学为主。做教育培训的机构都是注册的教育咨询公司。且我们双方所签订该辅导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我们公司辅导下,小戴文化课得分为460分,全省大专控制线为220分,其分数远远超过分数线,最终实现小戴考上全日制统招大专的目的和小戴及监护人签订协议的目的,我们已认真履行协议内的辅导义务,于法不悖。”在法庭上,A公司辩称。 小戴则认为:“我原是想顺利通过考试考上理想大学,这才报名了补习班,希望得到辅导后能更加顺利地考上。我在报辅导班时对于教育培训和教育咨询的区别不了解,过后才知道他们并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我招考文化课最后考了460分,只考上了全日制统招的大专。” 法院判决: 索赔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A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中明确载明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且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开展高职招考辅导有取得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因此,A公司并无进行高职招考辅导培训的资质。 虽然A公司不具有高职招考辅导培训资质,但案涉《高职招考辅导协议》并未违反效力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规定,不必然导致讼争协议无效,讼争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小戴支付了辅导费用,A公司提供了教育辅导,小戴接受辅导后通过了大学专科考试,A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虽然小戴在签订《高职招考辅导协议》时并不知道教育培训和教育咨询的区别,但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将A公司是否具有教育培训资质作为是否签约的衡量因素,A公司不存在故意使小戴误认其具有教育培训资质而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因此,小戴主张撤销合同、A公司退还已付辅导费并赔偿三倍辅导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小戴提出上诉。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权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同时,各县区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的细则也都做了相关规定,如《厦门市湖里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就规定了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稳定的办学经费、办学场所的面积、办学场地的权属和层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队伍的素质、教师资格、决策机构、办学章程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实践中,因教育培训机构准入门槛高,需要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市面上的很多培训机构都是通过注册教育咨询公司来对外招生开展教育培训,所以,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监管困难等问题。在这类无资质的机构中参加培训,一旦出现纠纷,很有可能像本案中的小戴一样,交了辅导费没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也无法通过诉讼的途径要回辅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