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雅视频索钱财 涉嫌敲诈勒索罪
法官:即使不雅视频并没有真的拍摄,也一样构成此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9日讯 男子裸聊录下视频,以传播视频要挟女子给钱;谎称行车记录仪录了不雅视频,关系恶化后开始敲诈。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几起类似案例,最终被告人都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刑罚。法官提醒,在该类案件中,即使不雅视频并没有真的拍摄,但只要以此相要挟,也一样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一: 谎称拍下不雅视频 关系恶化后竟敲诈 33岁的小伟(化名)与31岁的小莲(化名)在厦门环岛路的海边结识,二人一起爬山,渐渐熟络了起来,成为朋友,并互相留了联系方式。 不久,二人相约到海沧游玩,小伟开车来接小莲,聊着聊着,气氛越来越暧昧,二人便发生了关系。 之后,二人关系恶化,小伟谎称用行车记录仪录制了不雅视频,并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不雅视频相要挟,向小莲勒索钱款3次共计人民币6000元,小莲因受不了小伟的继续要挟,选择向警方报警。 其后,小伟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被民警抓获,经过侦查发现,小伟并不是他的真名,其真名叫(小军),而且其曾因诈骗被判刑以及招摇撞骗被行政拘留,开的车也是用假名向车行租来的,还拖欠了部分租车费用。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海沧法院认为,即使小军用来要挟小莲的“筹码”,仅仅是自己捏造的,并没有真正拍摄不雅视频,但是小军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发布他人不雅视频相威胁,勒索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小军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小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小军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 男子假称录裸聊片段 三次索要钱财获刑罚 26岁的小陈通过微信添加小月(化名)为好友,后使用QQ进行裸聊。谁知小陈竟然录下二人裸聊的片段。小陈还以要传播、贩卖裸聊视频相要挟,通过微信向小月索要钱款人民币3500元并得手。小陈屡试不爽,3个月后,又以相同理由相要挟,要求小月与其发生性关系或支付人民币5000元。 后来。小陈又将勒索的钱款金额提高至20000元,小月拒绝付款并报警。小陈被抓获,其家属已代为退还小月人民币3500元,并赔偿了48500元,取得小月的谅解。 法院判决 经审理,海沧法院认为,小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传播、贩卖他人裸聊视频相威胁,勒索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敲诈勒索人民币20000元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小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小陈家属已代为全额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小陈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 此类敲诈勒索情形因涉及隐私,大多数人因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选择忍气吞声,满足不法行为人的要求,在以上的案例中,被害人都是因为无法继续满足被告人的屡次勒索而选择报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遇到此类情形,应及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法保存固定证据,并且第一时间报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