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抚养继子成人 继子是否要赡养她
2019-10-29 14:09: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陈女士:我与黄某1998年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当时他儿子6岁、女儿9岁,我含辛茹苦将他们抚养成人。去年,黄某因病去世,现在我年岁已高,患有高血压等疾病,需长期服药,且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需要有人照顾,他小孩却不念亲情,说我有亲生子女,要将我赶出家门,请问我能要求他们抚养吗?
【解答】
马丽娟(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陈女士,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您与黄某结婚后,与其子女形成法律上的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黄某的儿女依法对您有赡养义务。您与他们虽无血缘关系,但您与黄某共同生活时,他俩均未成年,您与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您对他们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他们同样应对您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在您年岁已高,属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即便您另有亲生子女,也不能作为他们免除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钟兰香 整理)
|
相关新闻
精华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