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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出车在外地休息 发病死亡能否算工伤

2019-10-30 12:35: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旅游大巴司机常年在外出车,那么,司机出车在外地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算工伤?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旅游运输公司赔偿丧葬补助金等费用。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法院于近期采取强制措施,对该公司名下的运营车辆进行查封扣押。

2017年7月1日上午,邱某滨受永春某旅游运输公司指派,驾驶公司大型普通客车将旅客送往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区。当天下午,邱某滨在景区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被当地“120”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邱某滨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属于视同工伤认定范围。

邱某滨之母蔡某珠、其妻王某芬、其子邱某鸿、其女邱某雯向永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永春某旅游运输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700890.8元,并按月支付邱某滨未成年儿子邱某鸿和其母蔡某珠供养亲属抚恤金。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8年6月25日向永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支付仲裁裁决书中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邱某滨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经认定视同工伤。用人单位永春某旅游运输公司未依法为邱某滨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故对该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作出判决:永春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王某芬、蔡某珠、邱某鸿、邱某雯丧葬补助金28570.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并于2017年8月开始按月支付邱某鸿供养亲属抚恤金1428.54元/月,直至2024年6月邱某鸿年满18周岁止,于2017年8月开始按月支付蔡某珠供养亲属抚恤金1428.54元/月。

法官说法:

为什么司机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也算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尽管休息时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但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特殊情况,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可以适当延伸,只要不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吸毒或者自残、自杀所致,则应当算工伤。若是在娱乐场所如洗头房、洗脚房之类休息时死亡的,应另当别论。当然,需经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才能确定是否为工伤。

法官提醒: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永春某旅游运输公司未依法为邱某滨参加工伤保险,故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应尽的义务。要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相关费用,这样既能合理保障职工或其家属应该享有的工伤待遇,又能避免企业自身在员工“出事”后面临不菲的赔偿费用。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惠莹 黄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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