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万余元 男子获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在未提供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物流公司老板为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税额33万余元,价税近340万元。近期,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赃款81321.28元。 陈某是泉州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起,该物流公司开始为福建某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业务,但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12月,福建某公司采购部负责人洪某与陈某协商,让该物流公司在没有提供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为福建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支付给物流公司发票价税合计金额6%-7%的开票费用。想到有利可图,陈某就答应了。 此后,该物流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13日和2017年9月13日为福建某公司虚开了共计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12057.3元,价税合计1130760元,福建某公司已将该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陈某从中赚取开票费用共计73840元。陈某还分别介绍泉州另外两家物流公司为福建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张,税额共计74138.81元,价税合计748128元,福建某公司已将该9张发票认证抵扣,陈某从中非法获取1%的价税合计金额的介绍费,共计7481.28元。 2017年12月19日左右,洪某又协商陈某让泉州某物流公司为福建某公司虚开金额为152040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次日从福建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1520407元到泉州某物流公司对公账户走流水账。陈某收到钱后,根据洪某提供的托运明细单的金额开具了14份价税合计共152040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福建某公司,税额共计150670.95元(该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后陈某未依照惯例扣除开票金额后将剩余的钱通过其私人账户转还给洪某私人账户,而是停止经营泉州某物流公司,并携款逃回老家。 2018年11月13日,陈某在四川省邻水县被警方抓获。今年5月20日,南安市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南安市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泉州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他人虚开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共计人民币336867.0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 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广大商户要合法经营,切莫为了不正当的利益铤而走险。 相关链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实际业务发生,但要求他人开具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却为自己开具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4、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实际业务发生,但为其开具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