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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完婚礼未领证 起诉离婚被驳回

2019-11-08 12:08: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教你如何区分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8日讯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两个看似相似的法律关系,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二者该如何区分?泉州市泉港区法院法官这么说!

黄某某与张某某于1993年5月20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开始同居生活。第二年,张某某生育了一子,现已经成年。双方至今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之后,黄某某与张某某在生活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黄某某认为,双方已形成夫妻关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某离婚。

经审理,泉港法院认为,黄某某主张其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黄某某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当时黄某某为19岁),双方系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故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黄某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事实婚姻存在时间条件和实质要件

所谓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关系法定条件的两性关系。事实婚姻关系则是指男女双方虽未办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并承认部分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即男女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上述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上认可为事实婚姻关系的,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享有与登记婚姻关系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同居关系则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如案例中的黄某某因未达法定婚龄,无法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此时,黄某某可以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来向被告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主动登记维护自身权益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当事人如果只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将不予受理。同时,同居关系破裂还存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问题举证难,子女抚养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因此,法官提醒已具备结婚条件的未婚同居者,应积极主动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方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钟伟科 刘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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