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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38万元加盟费 发现对方商标没注册

2019-11-13 15:42: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判决:

未真实全面披露信息 应返还保证金加盟费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涉案合同的性质是服务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林先生是否有权解除涉案合同以及关于返还的金额。

法院认为,特许经营的核心要素在于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以及统一经营模式。在海纳公司与林先生夫妇签订协议前,通过经营及宣传,“泡面小食堂”已经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识别性的品牌。林先生、刘女士与海纳公司签订协议的目的主要是借助“泡面小食堂”品牌的影响力和价值获得经营利益,双方对林先生、刘女士曾经使用“泡面小食堂”名称进行店铺经营的事实并无异议,海纳公司亦承认更换合同是要将主体替换成“泡面小食堂公司”,可见,海纳公司自始至终都在突出“泡面小食堂”品牌的影响力,反之如海纳公司所称仅系提供指导,单一个店铺支付的费用达19万之巨也不符合市场经营常理。

同时,林先生、刘女士转账合同款时,注明是“加盟费、保证金”,而海纳公司在微信群中曾提到的“授权书”、统一客服电话和服装等内容,也表明双方在指导服务之外还包含品牌授权、统一经营模式等内容。

由此可见,本案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海纳公司作为特许人应当向林先生、刘女士详细披露其授权许可的“泡面小食堂”品牌的情况。海纳公司辩称林先生对商标未注册的情况是了解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其以何种方式向林先生、刘女士进行告知。且根据规定,特许人对于应当披露的信息不仅应当采取书面的方式,还应当出具回执说明,并由被特许人签字。因此,法院认为,海纳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书面告知林氏夫妇,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海纳公司在与林先生、刘女士签订合同时,其对“泡面小食堂”品牌资源享有权利的依据不足,从而直接影响加盟方实现“泡面小食堂”品牌经营价值的合同目的。同时,海纳公司也未切实履行其作为特许人的义务,未真实、全面披露相关信息,且未披露的信息系涉及所特许的经营资源的重大关键信息,故林先生、刘女士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考虑到海纳公司为林先生和林太太的经营提供了一定的服务,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酌定海纳公司退还林先生保证金3万元、加盟费6万元,退还刘女士的金额同上。

法官提醒:

近年来,网红餐饮品牌频频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办案法官说,纠纷的背后反映出一些经营问题。法官提醒,加盟品牌时,一定要考察了解清楚相关的权利情况,比如是否享有商标权、品牌使用的图案、文字是否拥有著作权等。如在加盟时上当受骗,应搜集相关证据,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