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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超大落地窗成高窗 购房者怒告开发商欺诈

2019-11-15 12:26: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开发商:销售时已明确告知,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A公司否认了王女士的说法。A公司认为其交付给王女士的讼争房屋为落地窗户型,A公司根本不存在违约。

A公司辩称,该项目的高台窗户型是指户内每面窗户均为高台窗,而落地窗户型并非指户内全是落地窗。在落地窗户型中,客厅、卧室或是卫生间都可能是高台窗设计,有些客厅的落地窗中还有承重墙,在此情况下,王女士诉请将高台窗“恢复”成超大落地窗不具有明确的操作标准。

此外,王女士主张的房价是主观判断的结果,根本不能作为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的依据。讼争房屋依据规划设计本就是客厅(包括餐厅)和主卧为高台窗,A公司未欺诈销售,无需承担违约或赔偿之责,亦无义务将高台窗变更成落地窗。

在法庭上,A公司坚称,自己并无欺诈的主观意图,也无欺诈的客观行为。

对此,A公司提出三个理由:

其一,A公司提供的微信宣传软文、沙盘、楼栋立面图等均不存在因欺诈购房者而隐藏高台窗设计的情况。在购房者可查阅的资料中,A公司均未载上讼争房屋的客厅及主卧为落地窗。

其二,该项目8号楼的售楼价格是规律的,高台窗和落地窗之差对房屋价格并无重大的影响。A公司是根据楼层高低及户型大小进行定价的。

其三,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从未允诺讼争房屋的客厅(包括餐厅)和主卧等均为落地窗。若王女士在购房时对讼争房屋的窗户高低及分布存在分歧,也应是王女士存在误解,而不应认为A公司存在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