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被执行人财产在妻名下 债权人是否可申请执行

2019-11-26 14:30: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李先生:我朋友向我借了100万元不还,我把他和他妻子都起诉到法院,但是法院认为这只是我朋友的个人债务,判决我朋友赔我钱。我申请执行时发现我朋友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他的房子、车子、存款都在他妻子名下。请问,这种情况下,法院还能执行到钱吗?

【解答】

刘应标(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先生,您好!在推定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是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配偶占有或其名下的财产是可以查控的,对法院来讲就是应该去查控,而且可以拍卖。但拍卖只能执行价款的一半,另一半要留给配偶。比如您朋友配偶名下的房子是婚后购买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将这房子查扣、拍卖。如果拍卖价款为150万元,如果其配偶同意,您的100万元执行款都能拿到。如果其配偶不同意,他配偶要先分得75万元,您只能拿到75万元再扣除执行费的剩余款项。记住,不能追加配偶不等于不能执行配偶占有或者他名下的财产,如果因不能追加,法院就不管了,这就是不作为。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张丽萍 整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