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拾现金挥霍一空 拒不偿还惹上官司
法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6日讯 如果在路上获得“意外之财”,是交还给失主还是占为己有?日前,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件,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2018年7月的一天,杨女士驾驶电动车将装有现金6.35万元的袋子放在电动车前部,由于路途颠簸,袋子里的4万元现金不慎掉落,随后被在附近的小王见到并拾得。财从天降,小王高兴地叫上朋友,当晚就去酒吧“庆祝”,所有的款项被他在短时间内挥霍一空。 事后,失主杨女士报警,警方通过查看监控和询问在场证人等方式,确认是小王拾得遗失的4万元现金。杨女士多次与小王及其家人联系要求返还未果,无奈于今年年初向仙游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王返还4万元。 审理过程中,小王表示,其原来不知道拾得的遗失物要返还,更没想到会惹上官司。钱已经被他花光了,目前没有经济收入,请求分期偿还。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杨女士同意小王从调解协议生效后的次月起,每个月25日前返还1000元直至偿清。 法官说法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法官要提醒大家,拾得人负有的返还义务不是任意性的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若拾得人侵占遗忘物,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