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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后发现对方患病 能否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2019-11-29 12:54:33 来源:福建法治报

张先生:不久前,我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互生好感,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在筹备婚礼时,我发现李某生病,不吃不喝不睡不动,送往医院治疗后,医生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原来,李某在两年前得了精神分裂症,平常服药时精神正常,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和常人无异。我认为李某和她的家人隐瞒了婚前得精神分裂症的病史,请问,我是否能要求宣告这段婚姻无效?

【解答】

陈奕光(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及其《实施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应属“暂缓结婚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亦将“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的患者确定为“暂缓结婚者”并非“禁止结婚者”。据您所说,李某在两年前经住院治疗后,病情一直处在稳定状况,且在与您登记结婚时并不处于发病期间,因此,李某婚前所患精神分裂症不宜认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您要求宣告与李某之间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黄丽青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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