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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包庇朋友作虚假证明 法院:构成包庇罪

2019-11-29 12:55: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构成包庇罪,判处拘役1个月15天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9日讯 朋友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男子为包庇朋友竟向民警作虚假证明,这样的“兄弟情深”不可取!近期,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君犯包庇罪,判处拘役1个月15天。

2018年11月7日5时许,王某(已判决)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载萧某(另案处理)及另一男子,行驶至南安市石井镇某红绿灯路口处,与石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石井中队民警在事故现场查获王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王某的酒精测试值为188mg/100ml。同日,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2.40mg/100ml。

原本事情与王某君并没有任何关系,然而,王某君及萧某明知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仍两次向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石井中队办案民警作虚假证明,称当天是萧某驾驶的该小型轿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包庇王某,意图使王某逃避法律处罚。

今年5月6日,王某君经传唤后,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石井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君明知王某是犯罪的人还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王某君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王某君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君作虚假证明,欲让朋友逃避法律制裁,但实际结果适得其反。不仅朋友难逃法网,而且提供庇护的他也受到法律制裁,这种包庇行为是得不偿失的,同时也是对朋友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盲目的“哥们义气”使不得!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呈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