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发不利公司文字 侵犯公司名誉权被起诉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4日讯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广泛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开放的信息交流沟通平台,但微信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里发表对他人的不当言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在微信发布不实信息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欧阳某原是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子公司的销售总监,2018年3月,欧阳某申请离职。离职后,因对原公司不满,欧阳某在朋友圈以及微信群里发布了对该公司不利的文字,并附有“集团介绍”链接,导致该公司名誉受损。 2018年7月4日,该公司以欧阳某发表的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31日裁定将该案移送欧阳某的户籍地仙游法院处理。 法院审理 有损公司名誉应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欧阳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其中包含“无良”“以免各医院同仁被骗”等贬义的词汇,并配上该公司的集团介绍链接。主观上存在故意,其希望通过自己发表的言论,使各医院同仁知晓该公司是家无良的公司,但现无证据证明上述信息内容与事实相符,而且该文字中蕴含的批评性内容足以使公众对该公司的商业道德产生合理的怀疑。 此外,欧阳某在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中对该公司提供的健康监测产品及公司团队决策能力进行了评价,但该评价系欧阳某基于自身主观臆断,并无实际的事实依据。欧阳某在该群中对该公司产品进行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评价,必然导致该公司在产品品质、信誉等各方面的评价降低,客观上使他人对该公司的产品产生误解,由此对该公司的名誉权产生不利影响。 近日,仙游法院依法判决欧阳某应将发布在其微信内的文字及相应的链接删除;在其微信朋友圈、指定聊天群以及福建省、广东省报纸上向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法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这个虚拟的开放式空间成了言论自由的新领域。但是,身处法治社会,网络言论自由亦是一把双刃剑,其言论自由应该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当发布的内容系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当事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足以引起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减损以致当事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时,就侵犯了他人名誉权。不随意发布不当言论是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每一位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邓华丽 林少军 王臻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