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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9-12-09 13:23: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一被告人明知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仍擅自将该房屋转让,导致法院无法对该房产进行司法处置,严重阻碍了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近日,华安县法院通过网易平台全网直播公开审理,当庭宣判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1年。

2017年11月8日,华安县法院在审理李某华与沈某堂、林某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李某华房屋一间,期限3年;同月10日,华安县法院向华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同年12月29日,华安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沈某堂代其偿还的房屋按揭贷款。2018年1月30日,该判决生效。

2018年1月31日,李某华向华安县法院申请解除对房屋和担保财产的查封,并开具上述判决书的生效证明。2018年2月2日,华安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但因李某华在案件判决中负有对待给付义务,故未解除对李某华房屋的查封。

2018年2月1日,李某华明知华安县法院未裁定解除对其房屋的查封,为防止房屋被拍卖,与张某伟进行虚假交易。2018年2月7日,房屋产权成功转移到张某伟名下,转移产权后,李某华未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其负有的华安县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导致法院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最终,李某华因非法处置财产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李某华明知其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但是在未经法院同意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将房屋产权转移,因而导致法院的执行工作无法开展,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也使司法权威受到了挑战。人们应该认识到,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是不能动的。

法律小贴士:

“对待给付义务”是指:与债权人的请求相对应,债权人负有的先行给付或同时给付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债权人只有在自己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后,才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或与债务人同时互为给付。

本案中,沈某堂与李某华签订委托合同。沈某堂作为李某华的代理人替李某华卖房子,沈某堂替李某华支付了银行按揭19万多元,法院判决李某华要偿还沈某堂这19万多元的按揭款。这就是所谓的“对待给付义务”。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张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