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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排800升碱液 男子获刑2个月

2019-12-10 12:15: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一男子误排800升碱液,对环境造成污染。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今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永安的姜某贵在福建新某柔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号车间上班期间,因工作需要使用一个新桶,就从杂物堆里找出一根水管,运用虹吸原理误将一桶浸泡机器零配件后未经处理的800升碱液当作纯水,直接排放至2号车间的卫生间内,造成2号车间卫生间的化粪池等外环境污染。经永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2号车间化粪池铜含量为29.9mg/L,超出国家最高允许排放铜0.5mg/L的标准达58.8倍。案发后,姜某贵于6月2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永安法院认为,姜某贵将含有铜的碱液排放至卫生间化粪池外环境,造成铜含量超出国家标准58.8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姜某贵主动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被告人姜某贵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贵委托亲属向永安市河长制办公室捐赠20000元用于生态环境恢复,属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永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姜某贵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细心谨慎,切莫因一时疏忽而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谢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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