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车辆发生事故 车辆货物损失由谁担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1日讯 分期付款买车,在车款付清之前一般由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由买受方实际使用车辆。那么,若在分期付款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明确出卖方和买受方的责任呢?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出卖方不承担责任,由买受方成某赔偿刘某、危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合计62407.6元。 刘某、危某二人合伙经营辣椒销售生意,后刘某、危某委托货车司机成某将一批辣椒运往杭州市场。今年6月30日凌晨5时,成某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及货物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涉案车辆是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某运输公司购买的。分期付款期间,某运输公司保持车辆所有权,由成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事故对刘某、危某造成的损失为运输货物收购价款47324.6元、工人工资7633元、货篮价款7450元,合计62407.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危某与成某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由于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未能到达目的地,成某构成违约,并导致货物全部毁损。本案中,虽然涉案车辆登记车主是某运输公司,但成某是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其购买,在成某付清车款前某运输公司保持车辆所有权,由成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刘某、危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某运输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卖方在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所有权的,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王珍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