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工厂实际老板不明确 员工该向谁索要工资

2019-12-11 15:14: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尹女士:半年前,我到楚某办的纸箱加工厂打工,主要负责纸箱的裱糊工作。但最近已经连续两个月没有领到任何工资了,我多次向楚某索要,楚某迫不得已才道出了真相。原来这个纸箱加工厂的真实老板是他内弟许某,纸箱加工厂以楚某的名字办了营业执照,并委托楚某进行管理。最近因为纸箱滞销,全部资金都压在了货物上,已经没钱给我开工资了。楚某让我去找许某索要工资,但许某说与他无关。请问:我应当向谁索要工资?这个纸箱厂欠我的工资应当由谁负责清偿?

【解答】

赖传玉(政和县检察院检察官):尹女士,您好!您可以向楚某索要工资,也可以要求名义老板楚某与实际老板许某共同承担工资的清偿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由此可以看出,楚某作为支付工资的义务主体,在您已经付出劳动之后,就需要向其支付工资。

从无效民事行为角度看,楚某亦需担责。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中,第(一)项则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楚某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隐瞒自己只是名义老板、根本无权自主处理相应事务的真相,诱使您错误认为楚某代表用人单位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即使这样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您是属于受欺骗而签订的,并付出了劳动,楚某必须承担向您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而从另一个方面看,许某也是难以推卸责任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鉴于楚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而实际经营者却是许某,在这种情况下,您也可以依据这一规定要求楚某和许某共同清偿所欠工资。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