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身份证丢失“被结婚” 要求撤销遭拒绝
律师:可以婚姻登记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中旬,在微博上有这么一个话题“女子因身份证丢失被结婚”引起网友关注。据澎湃新闻报道:家住贵州的代女士近期在银行办理购房贷款等业务时,被告知分别在2011年和2013年“结过两次婚”,而且都没有离婚,涉嫌“重婚”。而事实上,代女士仅在2011年结过一次婚,这段婚姻一直延续到了现在。 代女士回忆,早在2013年,她曾丢失过一次财物,身份证也在其中,当时她立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也挂失了身份证。而正是这次意外状况,让她莫名背上了一段婚姻。那么,民政部门是否应该担责?代女士又该如何维权? 据报道,贵州的代女士因近期购房等事宜,她查询发现自己“结过两次婚”。一次是她与男友黄某2011年在重庆市铜梁县(注:现铜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另一次是与素不相识的男子王某某于2013年在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3年我身份证丢失过,但很快进行了补办,没想到还会被冒用。因为重复登记结婚,我的审核材料没办法过,暂时无法完成购房程序,可能还需要支付违约金。”她说。 对此,临漳县民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证实,代女士确实是有两条婚姻登记记录。2013年,有人用代女士的身份,在该民政局进行过登记,但民政局无法撤销该条记录。 民政局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道:民政局没有权限对个人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撤销。按规定,民政局只有在当事人受胁迫结婚并有公安局的证明的情况下,才能撤销相关记录。 该工作人员还称,目前建议代女士走法律诉讼渠道。代女士可以通过起诉冒用者或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来进行记录的撤销。“我们拿到法院的撤销文书后,才能从网络上将婚姻登记记录撤除。”他说。 民政局工作人员说道,代女士口中的“冒名登记结婚者”,登记时身份证、户口簿等手续齐全,工作人员按程序进行登记。此外,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是2018年年底才实现的,2013年时还无法查询到省外的婚姻登记信息,所以当时民政局是无法查询到代女士已进行过婚姻登记的。 律师释法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对于民政部门所说的:“无法撤销”,代女士该怎么办呢?对此,福建法治报记者采访了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黎晖。林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代女士的情形不属于婚姻无效及胁迫婚姻的法定事由。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且婚姻登记需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本案中,代女士早已在2011年登记结婚,已属于他人的配偶,且因身份证遗失被冒用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本人并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代女士2013年的结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代女士可以婚姻登记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2013年的婚姻登记信息。 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该不该担责? 那么,像这种情况民政部门需要担责吗?林黎晖认为,民政部门应对登记结婚的公民所提供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进行严格审查,该项审查不仅仅是形式审查,更应实质审查,以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严谨性。如确是民政部门审查不严而导致其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应按《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林律师也提到《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有上述行为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捡到身份证要及时归还失主,无法联系失主的要及时上交给公安机关,切不可冒用他人身份证从事违法活动。 提醒时刻 1、如果身份证因被盗、被抢而丢失,应尽快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开具报案证明; 2、如是因为自己不慎丢失,应马上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补办,开具补办证明;另外登报声明也可以作为证明身份证作废的辅助凭证; 3、如发现身份证被冒用,并且带来麻烦时,可出示报案证明、补办证明或报纸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