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网上发帖诋毁中介 购房者被诉侵权

2020-01-08 12:48: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是“砖混”还是“框架” 没看清,过户后要求退中介费遭拒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8日讯 买房时,没看清房子是属于“砖混”结构还是“框架”结构,过户后要求退中介费被拒后,购房者在网络平台上发帖诋毁中介。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厦门某房产营销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提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江某同意在网络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

2019年4月,江某在某中介公司的房源里看中了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一套房产,经过两次实地勘查房屋以及查阅房屋产权证后,与案外人即房屋产权人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写明“乙方经过查阅甲方提供的相关凭证并经现场看房后对甲方所出售的房产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产”,房屋产权过户后,江某却以房产不是“框架”结构为由向中介公司主张退回中介费。遭到拒绝后,江某便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社交网上发表“人生处处都是坑,买房找中介请擦亮眼睛一定不能找某房产”的文章。

中介公司发现该文章后,马上与江某取得联系,要求删除,但未得到回应。该帖内容中公布了中介公司的公司名称、住址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信息,中介公司认为该帖歪曲事实,并提到是中介公司诱骗江某签订购房合同,阅读量达1.3万次,引发了一批负面评论,造成中介公司的商业信誉严重受损。为此,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江某及某网络公司删除损害中介公司的帖子并发布道歉声明,赔偿名誉损失、维权损失共计6.12万元。

江某则认为,中介公司作为房产交易的居间服务商,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主动对房屋结构进行说明,造成其在完全不知涉案房产系“砖混”结构的情况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且几次通过微信及面谈方式找其商量解决办法的时候,均不给予正面积极回应及处理。中介公司的行为给江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江某也起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及赔偿违约损失。

法院调解

有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集美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庭前多番与双方约谈,同时向江某告知公民、法人均享有名誉权,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法律所禁止的。江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言论,使用“无良中介”等有失妥当的文字,且该言论阅读量较大,已经对中介公司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从江某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可以看出,江某已多次查看房产情况,对房产情况应有一定的了解,即使江某对中介公司有纠纷,也应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损害中介公司名誉的言论,存在一定过错。经过几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即江某同意在某网络公司的社交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且维持至少一星期;另外江某撤回了要求中介公司退中介费及赔偿的诉讼,中介公司也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不仅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誉权。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作为新兴的媒体,对人们的生活影响愈深,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加,特别是名誉侵权行为逐年增多。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维权。另一方面,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时也应注意对他人造成的影响,避免发布不实言论。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