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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炒股损失惨重 状告支付公司索赔

2020-01-09 11:49: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无证据证明投资亏本与支付服务存在因果关系,驳回诉讼请求

当前,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第三方支付公司应运而生。当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虚假网络平台投资亏本时,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12月,郑有凰(化名)在网上偶然接触了“港澳台(香港)有限公司”。该公司官方网站宣称其总公司为“港澳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是一家正规、专业的国际金融机构,可以从事股票T+0交易,同时拥有100倍的杠杆。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郑有凰在“港澳台金融”炒股平台投入365000元用于股票投资。然而,几次惨痛的爆仓接踵而来。最后一次爆仓时,损失惨重的郑有凰拨打了该公司客服电话,却发现电话号码是空号且无法联系。郑有凰如梦初醒,急忙向“港澳台金融”炒股平台申请提现退款,最终只退回了投资本金65321元。

之后,郑有凰得知“港澳台金融”是一个虚假炒股平台机构,公司编号和监管编号都是套用别的公司。郑有凰认为“港澳台金融”平台未注册,无政府的相关批文,支付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通道服务,是造成其损失的主要原因。随后,郑有凰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投诉。深圳人行答复郑有凰,支付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特约商户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其特约商户违规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属于违规行为。据此,郑有凰认为支付公司应当就其违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赔偿要求无依据 诉讼请求被驳回

承办法官认为,郑有凰在“港澳台金融”平台开户、在平台上自行操作,自主发起支付行为,支付公司在该过程中不存在擅自扣划等行为。该事实有深圳人行答复为凭。换句话说,郑有凰实施上述行为属于自主行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通过支付公司进行款项交易的法律后果。郑有凰在“港澳台金融”网站的投资行为与通过支付公司的支付行为相互独立,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法律关系。现无证据证明郑有凰在投资过程中的亏损与支付过程存在因果关系。郑有凰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投资过程中的亏损与支付公司根据其指令进行支付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关联性。所以,郑有凰要求支付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行政处罚事实不直接等同于

民事侵权行为成立

第三方支付公司属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按照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反支付安全管理义务。本案中,郑有凰实际损失发生在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过程中,在支付过程中并未发生经济损失。虽然支付公司未采取有效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商户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其商户违规使用网络支付接口,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与民事侵权受不同法律规范,其责任构成要件不能直接等同。上述行政处罚事实不属于违反支付安全管理范畴,故郑有凰主张支付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

(翁奇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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