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村民非法屠宰生猪 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刑
近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私设屠宰场,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案件。 龙岩市永定区的张某煌、傅某华听说生猪屠宰、销售利润高、来钱快,于是做起了非法生猪屠宰、销售的生意。2018年8月,俩人合伙租用永定区高陂镇某被关停猪场,并将该关停猪场变为非法生猪屠宰点。2018年12月开始,张某煌、傅某华共收购13万余元的生猪,各自将购买的生猪在未经检验检疫直接载至该屠宰点,屠宰后自行出售给酒家或者他人。 2019年4月23日凌晨,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了该屠宰点,现场查扣已屠宰生猪6头、待宰生猪21头、屠宰刀具17把、钩子6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煌、傅某华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张某煌经营数额101300余元,被告人傅某华经营数额13153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张某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傅某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禁止被告人张某煌、傅某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释法 为了促进生猪屠宰、销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预防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猪产品进入我们的餐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国务院曾出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制度,同时要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和监督。 本案中,张某煌、傅某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设生猪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也未接受相关的检疫,扰乱了市场秩序。考虑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俩被告人屠宰的生猪是病死猪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有一部分生猪以及生猪产品被执法部门现场查扣,未流入市场。同时,案发后俩被告人又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当地司法局对俩被告人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俩被告人适合进行社区矫正条件,因此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法院决定对俩被告人判处缓刑,同时判令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蓝秀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