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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转账却给现金 拿着借条要求还钱

2020-01-14 13:02: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出借人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借钱给他人,说好用转账的方式,之后却给现金。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仅凭借据原件诉请对方还款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2019年8月,何某手持借据原件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麻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借据中约定:“借款人指定款项存入以下账户:开户银行农村信用社,户名:麻某,账号:(略)”。何某称双方虽在借据中约定转账支付借款,但是实际上借款是以现金交付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何某主张出借本金45000元给麻某,应对其已经支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双方的约定,麻某要求将借款存入其指定账户,但何某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有按约定向麻某支付借款本金45000元的事实,因此,何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不服提出上诉。

虽然何某在二审中提交了通话录音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因何某未举证证明该通话的一方主体系麻某本人,该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证人的证言与何某本人关于借款经过的陈述不一致,并有矛盾之处,故对何某提出其已将45000元现金支付给了麻某的主张,不予采信。何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将45000元支付给了麻某,故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对于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出借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所以,借款时,作为出借人最好选择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并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保管好转账凭证;如果是小额借款选择现金交付的,可在借条上注明以“现金交付”或让对方出具收据等收款凭证。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陈燕敏  杨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