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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合同期满 公司可否终止合同

2020-01-15 15:47: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吕师傅: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已满6年了,3年前第一个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第二个3年的劳动合同。去年我在一次机械事故中受伤,被评定为六级伤残。日前,在我的第二个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却突然给我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我第二个劳动合同期满时,将与我正常终止劳动合同。

请问,我在工作中因工致伤,在我第二个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是否可以与我正常终止劳动合同?

【解答】

吴扬显(政和县检察院检察官):吕师傅,您好!就您的具体情况而言,公司是不能与您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的。

我们知道,在正常情况下,当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这在《劳动法》第二十三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您工作的这家公司之所以不能与您正常终止劳动合同,就是因为您在工作中因工造成六级伤残这一特殊情况。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一级到十级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您被鉴定为六级伤残,适应于第三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在您尚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时,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亦不得与您正常终止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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