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不成破坏设备 构成犯罪终获刑罚
因没有收到工程款,男子雷某擅自剪断豆制品厂锅炉房电箱线路,导致豆制品厂锅炉房无法正常工作,致使豆制品厂浸泡的2000公斤黄豆无法及时加工而变质。近日,将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雷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7年的一天,雷某到位于将乐县古镛镇文曲村的叶氏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制品厂)推销变频器,并将个人名片提供给老板叶某。 2018年7月,经与叶某商谈好价格后,雷某在豆制品厂锅炉房安装了一台变频器进行试用。过了几天,雷某又按照叶某的要求,购买了一个小电箱,然后将变频器和小电箱安装好。 安装近一个月后,豆制品厂未付钱款给雷某,雷某遂心生不满,为了泄愤报复,于2018年7月30日16时许,私自到豆制品厂锅炉房,用老虎钳剪断锅炉房电箱线路的方式将其安装上去的变频器和小电箱拆下带走,并破坏该电箱的电脑主板,导致豆制品厂锅炉房无法正常工作,致使豆制品厂浸泡的2000公斤黄豆无法及时加工而变质。 2019年8月21日,公安机关通知雷某到案配合调查,雷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雷某为泄愤报复,故意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决被告人雷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合法的生产经营受到法律的保护,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催收债务合情合理,但注意方式也得合法合规。当债务人长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促使债务人还款,绝不能采取过激行为,触犯了法律底线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吴舒婷 陈显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