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按约定处置承租方物品 出租方的行为是否合法

2020-01-19 15:24: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刘女士:我把我的一套房子租给他人,当时还签下合同,约定:“如果承租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租金,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单方处置承租方放在房子里的物品。”现在,承租方违约了,已经好几个月没有按时给我租金,我按合同约定处置了他的物品,并换了钥匙。请问,我这样做合法吗?

【解答】

颜智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女士,您好!首先肯定的是,您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不妥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此,您所说的问题,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如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但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建议您在处理的过程中要通知承租方,给承租方一定的准备期,尽到告知义务。在处置承租方的财物时,建议在相关机构的见证下依法进行,且不得侵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整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