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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禁行路段发生车祸 司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020-01-22 15:07: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施工方和承包方起到告知警示义务 不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2日讯 违反施工禁令,擅自驾驶车辆进入道路施工区,碰撞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沥青碎石),车毁人伤,施工方和承包方是否应给予赔偿?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原告诉请施工方和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男子驾车驶入工地 车损人伤要求赔偿

2016年12月中铁十九局中标承建古蛟快速通道工程,随后将该路段的沥青铺设工程分包给某交通工程公司。2018年12月15日21时许,罗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进在建的古蛟快速通道一期公路工程现场内,行至五龙段工地内碰撞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沥青碎石),造成罗某受伤及轿车损坏的事故。罗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70天,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事故造成罗某一级伤残并瘫痪在床。

罗某认为,某交通工程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未在施工路段设置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和护栏,在堆放沥青碎石处亦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应对其损失承担部分责任。中铁十九局对分包的工程未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也应该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方和承包方辩称,施工现场沿途均设有明显禁止通行的标志和护栏,罗某无故进入施工场地,未遵守闲人免进之告示,应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索赔诉请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方是否在施工现场已尽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告知警示义务,是否对该起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期间依法调取了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施工方已在施工现场沿途均设有明显禁止通行的标志和护栏,在沥青碎石堆放处亦设置有警示标志。罗某提供的该路段照片中显示施工现场有部分警示标志,结合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4日对罗某的询问中,公安机关问罗某进入事故路段前的施工标志、限速标志、禁止通行等标志是否都看到,罗某陈述:“我都看到了,也懂得这些标志的意思。”

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对目击证人张某作了询问笔录,张某对施工路段的陈述是:“施工路段已经铺好沥青了,当天晚上我们找到罗某的时候发现该事故的路灯还没装,雾很大,视线不好。在施工路段的进口处,跟事故地差不多两、三百米的路口设置了很多警示牌,大概的提示就是施工路段减速慢行、道路未开放、前方修路敬请绕行之类的警示标志。标志从路外一直设置到路里面,就差中间留着6-7米宽供施工作业车辆通行的口子。”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陈述与事发时间较为接近,比较能反映事发当时的具体情况,且能与采纳的照片相吻合,能够相互佐证,可以认定罗某的受伤系在夜间大雾状况下其自身未尽到谨慎驾驶之义务所造成的,某交通工程公司已在施工现场沿途均设有明显禁止通行的标志和护栏等警示标志,已尽到了《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警示义务,对罗某的受伤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施工方已在施工现场沿途设有明显禁止通行的标志和护栏,在沥青碎石堆放处亦设置有警示标志,已尽到告知警示义务。罗某明知行驶的路段是施工禁行路段,且在夜间大雾状况下以较快车速行驶发生事故,系自己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造成,应自行承担损失,施工方和承包方对罗某的受伤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林建才)